为什么不依《公务员法》辞退醉驾官吏/钟茂初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8月31日 转载)
公安部部署:自2009年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期间,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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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整治以来,有不少公务员落网被拘留,其中不乏各级领导干部。最知名的是广东某镇纪委书记。可拘留之后的处理如何呢?不得而知。笔者认为:公务员醉驾,依法必须辞退。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如果上述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的话,那么必然得出:公务员醉驾,依《公务员法》必须辞退!时至今日,怎么一个案例都还没有听闻到呢??有关执法部门、监督部门是不是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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