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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反复折腾6年的官司看江西营商环境
(博讯北京时间2021年1月12日 转载)
现在的司法状况让人很难评说。到底是廉洁了,还是继续滑坡,不是当事人是无法感同身受的。
以前听到司法腐败,没有切身感受。这几年,经历了几个案子,终于明白是怎么回事了。
我的一个案件就令人很无语。作为建设方,本来应该是强势的一方,但在江西省,外来投资者却显得很弱势,因为法院是偏向当地人的。我的这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官司打了6年多。工程即将完工时,承包方突然起诉了我方,说我方工程进度款支付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本来工程进度款支付有无违约,只要把已经支付的款项除以预算总额即可知道有无违约。但是新余中院却整整审了6年,就是不会计算这道算术题。此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上个月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确认我方支付进度款没有逾期没有违约。
既然我方没有根本违约,那就继续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施工方要支付违约金给我方。因为我方在一审时就提起了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补做偷工减料的检测报告。
结果重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是,我方又败诉了。问题出在诉讼开始两年后,为了配合银行的贷款手续,双方签订了一个《调解意向书》,意向书明确规定是如银行贷款放下,我方支付100万给施工方,恢复施工。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收尾工程竣工验收按原来的施工协议书结算付款。法院的调解书正式生效后,此调解意向书作为附件保留。
后来,银行贷款没有放下,对方申请法院恢复审理。这次江西省高院说,《调解协议书》是最后一个合同,应该以这个为准。银行贷款没有下,那就要通过其他途径去筹集资金,不去筹集,对方有权拒绝进场施工。现在建设方已经没有履行意愿,也没有履行能力,所以应该解除合同。
第一次看到这样的判决书,我都傻眼了!且不说《调解意向书》仅是意向,不是正式合同。即使是正式合同,建设方也没说自己要借款给施工方啊!因为原来合同就是先施工后付款的。再说,合同解除哪有那么容易的?法定解除起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必须出现法定的状况,而且欲解除合同的一方还应该给对方一个提供担保的机会。
现在,法官三下五除二就把《调解意向书》给解除了,而且互不追究责任,原本分三年付清的尾款施工方可以一次性取回。偷工减料应做未做的检测另案起诉。
作为建设方的我们,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违约,对方擅自停工并恶意诉讼,对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跟原来一审和重审一审一样。原一审和重一审还费尽心机用假证据假鉴定编造建设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故事,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现在重审二审,干脆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快刀斩乱麻,撇开原合同不谈,把《调解意向书》给解除了,而且施工方收尾工程也不用管了,也不管收尾工程和附属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拿走了全部的工程款拍拍屁股走人。留下几万平米的烂尾楼和附属工程,这烂摊子让建设方自己收拾去!
拖了6年的官司,已经把建设方彻底拖垮了!守约的倾家荡产,毁约的盆满钵满。这种新颖的思维模式,如果接受不了,很容易会让人走极端。但是,我们要理解法官。一是他们具有深厚的法学知识和职业技能,二是他们审理案件不容易,要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还要平衡当事人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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