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走近了不实行重大转变就不可能深入推进现代化、就不可能求得不同年龄代和不同阶层人民的共识与支持、就不可能真正被文明世界接纳的世纪门槛。
一、 启动民主进程
国内人民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最大关注焦点﹐始终是在政治改革方面。迈开最初的民主步伐﹐是中国成长为现代国家的关键。
1、各级人大代表普选
中国实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已近二十年。目前的经济发展程度、教育普及水平和公民政治意识的成熟﹐具备了在县以上实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必要条件。
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各级议会的普选也已是政治生活的正常风景线。
即将于一九九八年春季产生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把制定一部能够反映中国公民的普遍要求、符合世界文明标准的《选举法》﹐作为紧迫的基本议题。
以自由、公正的直接选举为前导﹐将延续了近半个世纪的传统的人民代表大会改革为真正独立行使立法权、决定政府组成权和行政监督权的现代议会﹐创造机会均等的竞争性的参与国家事务的合法途径。
2、新闻出版结社自由
为了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公众呼声、国内状况、外部世界﹐需要按文明社会的通行规范﹐允许私人独立创办或参与创办报纸、刊物、出版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它传媒形式﹔遵循国际惯例﹐允许外国的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等在中国自由发行﹐为外国媒体在中国的正常职业活动提供自由的工作条件﹐并允许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创办公共传媒或参与中国传媒的投资、管理。公众多媒体通讯(国际互联网)和其它现代信息交流形式的高度自由应当得到保障。为此﹐现行的报纸、出版、印刷、音像、广播电视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对私人经营和外资介入的限制与禁止应予放松﹔《新闻出版法》的制定亟需提上日程。
为了以文明的方式正面回应中国业已产生并将更快发展的政治组合与社会结构多元化的进步趋向﹐需要允许公民自由地组织维护群体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非政治性的与政治性的社会团体。独立的、自主开展活动的工会、农会、商会、学生会、专业工作者协会、公益组织、宗教团体等应该成为当代中国的活跃因素。以促进民主革新为宗旨的政治社团也应该是开放性的政治体系的合法组成部份。为此﹐现行的社团管理规章关于任何社团都必须有“主管机关”的限制性规定应予放宽﹐对“有主管”和“无主管”一律平等﹔《结社法》的制定亟待进行。
3、政党政权体制分离
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党与政权的关系也应该现代化﹐只能通过竞争性的公职选举和议会内的党团活动﹐依据公平的法定程序和公认的政治规则﹐正当地影响立法过程、行政决策和人事安排。
二十年来国家公职人员素质改善﹐国家管理的专门化日趋严密﹐公众已形成要求政权具备更大更鲜明的独立性与合法性的社会认同。可以从乡、县两级实行党政体制分离入手﹐使乡人大和乡政府、县人大和县政府成为辖区内的政治中心与行政中心﹐逐步而不迟缓地将党政体制分离推向更高的政权层次乃至整个政权体系。
在党政体制分离的架构中﹐需要增大地方政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区域管理的自主权﹐通过法律手段建立更合理的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分配格局。
以人大代表普选、传播结社自由、党政体制分离为起点﹐适时地将中国的民主进程拓展到构筑宪政基础、开展多党政治、民选行政首长、军队国家所有、司法充分独立的现代国家的的根本制度。
二、加大经济自由
中国经济实现优先考虑最广泛人民利益的根本进步,有赖于确立一个国有经济、私人经济、外资经济三种基本成份平等构成、充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系。
1、差别对待转向平等竞争
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体﹐对一切所有制和一切企业应该一视同仁。
--在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市场竞争两个方面都要加快取消对国有企业公开的和隐蔽的各种补贴、扶持、优惠、保护。
采取包括坚决运用停产、破产等手段在内的强有力的重组措施﹐消除国有经济中已经失去生命力的多余部份﹐明显降低过高的国有经济比重。
不仅小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化可以吸收个人资金和私人企业资本﹐大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化同样可以吸收个人资金和私人企业资本﹐并可以在适当的情形下大规模地吸收外商资本。
弱化和改变不少行业存在着的妨碍通过竞争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国有企业的垄断和独占。
--在合理界定产权和公正分配股权的基础上﹐将“集体经济”转化为混合经济和私人经济。
--允许私人经济大步走向规模化、集约化、联合化、现代化。
除极个别高度稀缺的战略资源领域﹐包括银行、基础设施、对外贸易等在内的国民经济的一切行业对私人投资开放﹐并充分认可私人资本的自由流动。
在贷款政策、能源与原材料供应、外汇运用、市场管理等基本方面向私人企业提供平等条件。
--对外国投资尽快兑现国民待遇﹐并按国际商务惯例向外资企业提供经营环境。
允许外资自由地进入银行、证券、保险、运输、通讯、贸易、建筑、娱乐、公用事业等广泛的服务领域并享受平等的经营权限。
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开放国内市场。参照国际通常水平加速降低为数众多的重要商品的进口关税﹐并最大限度地继续消除非关税壁垒。
改变某些情况下强迫外商投资转让技术的非自愿条件﹐改变硬性规定一部份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外销比例的保护主义要求﹐改变在一些重大项目上依据政治标准或其它非经济因素选择外国合作方的不公平做法。
从整体上接受绝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的、有助于提高中国经济素质和增进中国消费者利益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国际原则。
2、国有经济成为公共经济
传统国有经济缺少公众制约﹐从而有可能偏离公共利益方向并产生难以遏止的腐败。
现代国有经济应该是普遍意义上的公共所有经济﹐必须在民主机制中运作。
--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机构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公众以国家名义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收益分配、领导人员的监管权。
--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置一定比例的公众董事和公众监事﹐以表达和实现公众对国有企业的实际关切与具体监督。
--加紧取消国有企业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的旧体制。行政权力不再主宰国有经济。
3、政府调控服从市场规律
为了避免出现软弱的市场经济与强硬的统制经济相互摩擦的不良局面﹐需要大幅度地、实质性地减少政府对主要经济活动的控制和干预﹕
改变运用政治影响与行政手段策划并推行经济发展的陈旧习惯和偏重按行政区划组织经济运行的分割市场联系的落后方式﹔
财政性资金不能热衷于竞争性行业的开发而应更多地面向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
国有银行的信贷实行独立的商业原则而不是奉命支撑低效企业或填补亏损漏洞﹔
重点项目的建设采用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和运作形式而不能重新成为行政指令和“大锅饭”的传统领地﹔
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便为扩大企业的资本积累和确定政府预算的适度规模创造合理的条件﹔
取消增强了政府对经济运转的随意性介入并且是现代财政制度不允许存在的“预算外资金”陈规﹔
削减片面限制企业和市场的政府的审批制度与专营规定﹔
减消对货币供给、证券期货、物价指数等的行政性管制。
三、承认多元化文化
多元文化是传统中国走向现代社会的精神合力﹐也是文明人群的思维世界的根本基础。
1、尊重思想观念的多样性
推动人类各种进步思想的输入、讨论、传授、流行﹐是不应受到钳制的知识分子的文化使命与道义责任。
提出新的思想、新的理论、新的观点并寻求社会化的表达途径﹐是不该受到排斥的公民的正当权利与自主活动。任何有生命力的理论都必须接受平等的思想竞争。灌输和压抑只会导致民间思想与官方思想、文化精英与政治当局难以沟通﹐使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失去对公众有感召力的精神支撑。
2、消除文化限制的负效应
由政党、政府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按指定的思路和框定的格式开展文化活动、模糊了文化活动的自由性与人民性的基本特征。
对广受欢迎的现代文化做出排他反映﹐损伤了公众的文化认同并妨碍了社会的精神平衡。重温和仿照左的时期的左的作品﹐萎缩了精神活力并迟滞了文化前进。
需要以开明而开放的文化指针取代限制和封闭的文化气氛。
四、调整对外政策
对外政策必须适应中国的现代化对国际社会的高度需要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规则要求。
1、促进地区稳定
以平等、公正、宽容的姿态参与维持东亚地区的繁荣稳定﹐是中国应尽的于已于人都有利的首要地区责任。
--通过不谋求施加军事影响﹐主动缓解斯普拉特利群岛(南沙群岛)和帕拉塞尔群岛(西沙群岛)的多国领土争端﹐避免产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不和睦和潜在冲突。
--为了消除朝鲜半岛紧张因素的根源﹐中国应该采取进一步的实际措施﹐协助国际社会抑制朝鲜对韩国的军事压力﹐限制朝鲜的军工技术开发﹐扼制朝鲜的核计划。
--日本早已成长为民主的法治的和平国家。不仅从经济角度而且从政治角度争取良好而稳定的中日关系应当是中国的亚洲外交的重心。需要与日本开展政府间的安全对话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安全协调﹐支持日本在亚洲事务和世界事务中起更大的作用。
2、防止武器扩散
放弃运用敏感武器和敏感技术扩散的方式谋取地缘政治好处和增大外交筹码﹐有助于净化中国的国际形像和拓宽中国正常的国际活动空间﹐并且符合世界人民的切身利益。
中国需要就防扩散作出明确的政治规定并建立更有效的管制与检查制度﹐切实尊重并信守有关的国际协议和国际谅解。
应该更严格更全面更有针对性地控制具有军民双重用途的材料、设备、技术的出口﹐不以任何“灰色”手段同敏感国家进行合作。
3、增加人权标准
在政府与非政府层次和双边与多边框架内进行建设性的国际人权对话和实践性的国际人权合作﹐是中国按文明国家的原则在对外方针中增加人权标准的必要步骤。
允许国际人权组织在中国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允许外国宗教组织同中国的宗教团体和教徒形成恰当的教务关系﹐允许国际红十字组织考察中国的监狱状况﹐是响应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呼吁的适宜举措。
人权的核心是公民自由与政治自由。中国在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更重要的是尽快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批准作为补充性文件的该《公约》的《任意议定书》﹐实际履行它们所包含的法律义务﹐接受相应的国际监督。
人权是人类的普遍价值和基本尊严。任何国家的当政者都无权对本国人民实行残暴统治或种族压迫﹐更无权对他国人民进行侵略和扩张。中国应当认同这一当代国际社会的新准则﹐拥护或参加相应的国际声援行动。
4、加强军备控制
鉴于全部周边国家和整个世界都不存在对中国的重大安全威胁﹐并考虑到坚持和平方针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国际局势的长期稳定都极为重要﹐应该将国防现代化的基点限定在“必要防御能力”方面。
实际军费的快速增长需要放慢﹔大规模从国外采购先进的进攻性的重型武器需要减缓﹔国防工业的重新扩张需要节制﹔对外显示军事力量的态势需要改变。
核威慑战略在当代世界已失去实际效用和道义可能。中国应当以更积极的态度参加国际核裁军。
5、发展中美合作
在努力缩小实质性分歧的基础上建立并发展中美合作﹐是中国的现代化取得成功和充分进入国际社会的最重要的外部条件﹐也将十分有益于国际关系总体的和谐与安全。
有必要在国内缓和个别人对美国的轻率批评﹐不鼓励将美国视为敌手的消极假想﹐扩大并加深大多数人赞同的中美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信息和人员交往﹔
有必要在亚洲事务中尊重美国作为亚太地区主要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背景而形成的重大影响﹐并且不支持第三方进行无益的对抗﹔
有必要在保护人权、公平贸易、武器扩散等基本问题领域同美国开展积极的协商与协调并寻求相互接近的立场﹔
有必要在全球舞台赞同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主的发达国家发挥解决局部冲突、维护世界稳定、建立冷战后的国际新秩序的主导作用﹐共同参与互惠性的国际经济交流和开放性的国际安全保障。
调整对外政策是要做出根本抉择﹕中国是站在标志着时代方向和主流力量的世界自由民主行列的一边,还是站在它的对立面﹖
五、修正统一方针
对香港、西藏、台湾的方针应当合乎三个根本目标﹕有助于增进那里人民的幸福安宁﹔有助于协进中国的健康发展﹔有助于促进中国与国际社会的正常交往。
1、香港
--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是加快建立与其发达的现代经济和发达的公共意识相协调的发达的民主制度。
--一切有关香港人民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等基本权利和事关叛国、叛乱、颠覆等国家安全罪的法律与行政规章的制定、修改、解释、执行,应该朝自由、民主、宽容、信任的路向前进。
--保证香港的一切政党和政治组织能够自由开展政治活动﹐并按文明社会的政治规则允许进行政治领域的国际交流。
--将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举行的香港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选举安排的民主程度不应后退。
对应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需要落实《中英联合声明》附件关于行政机关必须对立法机关负责的政治规定。
--作为一个高度国际性的特殊地区﹐国际社会对香港人权和民主状况的关心应当得到尊重。
2、西藏
--历史上的西藏对中国保持了高度自治的政治地位。
一九五零年以前中国仅对西藏行使过有限的宗主权。
前西藏政府已经公开申明不谋求西藏完全独立。
因此﹐建立一种“充分自治”的制度可能是一条在西藏实现长期稳定、兼顾各方利益并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现实途径。
--鉴于达赖喇嘛曾经是西藏社会的最高领袖而且至今在藏民族中享有广泛威望﹐中央政府与以达赖喇嘛为首的前西藏政府在“充分自治”的基本范畴内进行政治对话进而展开政治谈判有利于西藏问题的实际解决。
西藏制度安排的任何方案都应通过民主程序全面听取西藏人民的意见。在特别情势下﹐现代国际社会公认的民族自决原则并非完全不适用。
--“充分自治”可以考虑这样一些要件﹕
西藏的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
西藏在立法、行政、司法、宗教、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治权﹔
西藏的合法的主要领导人由普遍、直接的民主选举产生。
3、台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具备对等的国际法地位﹐有各自的地域和属民﹐任何一方都不曾在法律管辖和行政治理上实际涵盖过另一方。
这是两岸人民和国际社会的认知基准。
--如果大陆与台湾开展政治谈判﹐只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之间平等进行。预设同两岸关系的历史真实与国际法依据不尽吻合的前提概念或先决条件﹐无异于事先关闭了谈判之门。
--两岸关系的实质性改善就大陆方面而言需要两个变换﹕
对台湾的不违反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对外活动保持正常姿态﹔
对台湾社会的各种政治主张和政治活动采取由台湾自己依法处置的立场。
--未来恰当的两岸政治关系形式的确定应该尊重大多数台湾人民以民主方式对台湾的政治发展与政治前途做出的自愿选择和主权国家对这些自愿选择做出的自主反应。
--妥善处理两岸关系的最低界限﹐是永远排除损害双方人民基本利益、恶化国际关系气氛而且实际上不会真正奏效的一切武力解决方案和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
结论
前苏联勃列日涅夫时期的对内追求庞大国力、对外追求势力范围的停滞性的稳定不应该是今天的样板。
六十年代、七十年代、八十年代某些东亚国家非民主的腐败的单纯强调经济增长的过时模式也不应该成为今天的典范。
我们建议﹐执政党和政府及时同其它各政党和各方面有代表性的政治人物﹐包括海内外持不同政治见解和党政系统中有不同政策要求的人们﹐就中国的民主进程与改革方向进行平等的讨论、对话、协商﹐克服尚未充分反映全部的国民意愿和多种的进步可能的形势局限。
我们认为﹐彻底地为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平反﹐是实现政治公正和法律公正的重要一环﹐也是回复长时间的国际期待的必要答案。
我们希望﹐撤销一切针对信仰或政见而做出的刑事处分、治安处罚与行政处罚﹐不再出现类似的同尊重人权的世界潮流相去颇远的不文明事端。
我们确信﹐坚定地主张并持续地推动中国产生历史性的深刻转变﹐真正代表了跨世纪的一代、跨世纪的力量和跨世纪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