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苗:关于追究邓贵大强奸罪的虚拟举报 请看博讯热点:邓玉娇杀淫官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5月30日 转载)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陈永苗
(博讯 boxun.com)
妈的,总不能向阎王爷举报吧,所以还是向巴东警方虚拟举报。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并不等于不查明真相,而且不追究这也是司法机关的决定。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不用白不用。对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公民进行举报,有助于促成查明真相。
其实也不是举报,而是给巴东警方上一堂他们未必不懂的法律课。
读完夏霖律师对黄德智的举报信,在回头看巴东警方的意图和策略,总觉得差了点什么,没说完。邓贵大不强奸,邓玉娇就杀人,巴东警方之所以明白说是普通命案,否认邓贵大强奸,就在于整个案子掌握在手中,证据证人像泥人一样,可以按照需要塑造。
邓贵大死了,而且即使从夏霖律师的举报信中,也读不出邓贵大有和邓玉娇发生性关系的企图,更别说巴东警方“土土”地非法律理解上的强奸。邓贵大没有强奸,那么邓玉娇杀邓贵大,就不构成正当防卫。我敢肯定,不抓黄德智或者抹去黄德智的强奸证据或者企图,变为交易的邀约,对于他们,是容易的。最后的结论将是,没有证据证明黄德智强奸的犯罪行为。即使黄德智有,可是杀的人,还是邓贵大。只要邓贵大没有,邓玉娇的杀人,就不是正当防卫。
所以举报黄德智,还必须服务于死者邓贵大,如此将邓贵大捆在强奸罪上,如此才对邓玉娇最有利。否则邓玉娇对黄德智的伤害,可以吸收到杀人罪中。关键是邓贵大不强奸,邓玉娇就杀人。
从夏霖律师对黄德智的举报信中可以看到,至少邓贵大是黄德智共同犯罪的共犯,而且起了主要作用。也就是主犯。如果邓贵大和黄德智的共犯,那么就是一个犯罪行为,而邓玉娇的正当防卫,正如刑法规定的,是针对一个犯罪行为,所以死亡的后果,落在那一个人头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邓贵大是从犯,甚至是胁从犯,只要是那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都必须承受这种危险。由那一个具体的人,到底起了多大作用的人遭遇死亡,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而且邓玉娇即使是在第一次被按倒之前,把刀从包里面拿出来,也并没有影响正当防卫,就像一个人拿着枪,对逼近的持刀歹徒说,别过来别过来否则就开枪了,歹徒不听,结果吃了子弹。这还是正当防卫。
目前最令人担心的是邓贵大与黄德智之间,被切断关系。所以一切关于黄德智的控告揭发,还是要落实于邓贵大。
不举报人:陈永苗
2009年5月30日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 boxun.com)
博讯相关报道(最近20条,更多请利用搜索功能): 陈永苗:巴东那一堆土人太土了 陈永苗:玉娇龙案是一个分水岭:维权或启蒙 陈永苗:成都五四散步比厦门PX散步更进一步 王岐山的学者生涯/陈永苗 《参与》专访知名宪政学者陈永苗(图) 陈永苗:“史上最牛钉子户”把《物权法》钉进维权时代(图) 后改革《中国人不高兴》/陈永苗 邓贵大的强奸会在那里发生/陈永苗 邓贵大的强奸会在那里发生/陈永苗 杨恒均和陈永苗也须要接受“启蒙”/李悔之 官民矛盾是主要的/陈永苗 陈永苗:谁有害人的太自由,谁有被害的不自由 《中国不高兴》:烂人眼里的烂书,牛人心里的牛书/陈永苗 只有“共同富裕”:才能“大国崛起”/陈永苗 陈永苗:二批刘吉 陈永苗:被左王魏巍告到中央军委之后的想法 重建公民社会/陈永苗 陈永苗:改革三十年是奴隶上升的时代 鼓吹“还地于民”:一次猴子捞月/陈永苗 陈永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宪法性辩护理由 新土改:败家子倾家荡产的最后赌注——写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陈永苗 陈永苗:不要把诺贝尔和平奖变为革命奖 请直面一个问题:对权贵启蒙,有用么/陈永苗 陈永苗:收回土地的大潮席卷到上海 《活着》与《福贵》:从专政手上拯救社会主义/陈永苗
点击这里对此新闻发表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