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大代表建议将醉驾撞人定性为二级谋杀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1月29日 转载)
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省人大代表近日在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建议把醉酒驾车撞人事故定性为“二级谋杀”。 (博讯 boxun.com)
正在进行中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史江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大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力度的建议》,建议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而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主任翟峰则提出建议:醉酒驾车撞人事故应定性为“二级谋杀”,写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史江的“建议”提出,“如果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国家刑法的建议暂时不可操作的话,可以考虑制定四川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以立法方式来加大加重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为。”同时,增加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赔偿的经济责任,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比率要加大。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扩大对机动车驾驶者的抽检范围,争取每年抽测十分之一的机动车驾驶者,有可能的话每年抽检三分之一。
“随着时间推移,孙伟铭一案的警示效果渐渐淡化,节假日渐近,传统陋习再次抬头,这一违法行为又有了上升趋势。”自孙伟铭案发生以来,史江每次有聚餐宴请,都会对是否有酒驾的行为进行调查。“在被询问的人群中,约有70%的人坦承有程度不同的酒后驾驶行为。”
史江认为,这主要是由于警力不足,对酒后驾驶的执法管理成本较高,各地对酒后驾驶的查处主要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执法不够。对于驾驶员来说,酒后驾驶被查到概率很小,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侥幸心理占了上风,也是酒后驾车频繁出现的重要成因。另外,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酒后驾驶的处罚较轻,没有对酒后驾驶进行一个本质上的量定,只是单纯从肇事罪方面考虑对死亡者的补偿与赔偿。“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象:生命是可以用钱弥补的,倘若有钱,可以撞死很多人,却不必付出生命的代价。”
翟峰的“建议”提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可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增添“对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不仅应通过法定条款明确将酒后驾车、闹事、飙车而发生撞人事故定性为二级谋杀,而且应判以巨额赔偿”这样的条款规定。
翟峰已领衔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他说,2006年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在2007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有必要对四川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作进一步修定。
“对近年来危害甚大的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这类问题,应作出有较大震慑力的条款性规定。”翟峰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相关规定,“对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
身安全的事件,不仅应通过法定条款明确将酒后驾车、闹事、飙车而发生撞人事故定性为二级谋杀,而且应判以巨额赔偿”。
“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二级谋杀这个概念,但所谓的二级谋杀其实就是指间接杀人。”翟峰说,在国外一级谋杀类似于我国的故意杀人罪,除此之外的都属于二级谋杀,而且在国外也有因酒后驾车撞死人被指控为二级谋杀的。翟峰认为:“如果在明知道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前提下,仍然要在喝酒后开车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这与间接杀人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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