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人遭遇运城市政府非法强拆欲捍卫尊严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9月29日 转载)
来源:天涯 作者:张开疆
本人张开疆,男,汉族,大学文化,运城市中心医院退休医生,现住运城市南环西路36号。2011.9.26日运城市政府要对我家进行强拆。 我家所占用使用的运城市盐湖区南环西路36号和钟楼巷63号系相连的两座院落,南临盐湖区南环西路,西临盐湖区钟楼巷。该两座院落系原告祖业,我家在此已居住七代之久。临街三层楼房系1989年经运城市(现盐湖区)建委批准所建。一层为商铺,二、三层为医院。另一座院落为清末建筑,是为数不多的晋南四合院,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该两座院落占地1107平方米,建筑面积1181平方米。
运城市市政公用管理局以运城市解放南路拓宽改造工程名义,借用黑恶势力,非法强征强拆民房。迫于无奈,我提出产权置换。运城市市政管理局为了牟取暴利,不同意营业用房给予产权置换。为此开了两次听证会,第一次听证会上,运城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被我批驳得体无完肤,有运城市电视台全程录像可以作证。第二次听证会上,在没有测量的情况下,进行产权评估,无果而终。
运城市市政公用管理局借公权之力,对我的祖业提出了拆迁行政裁决。其上级主管机关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1年3月15日下发了运建法字(2011)01号《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我先后于2011年4月18日,2011年4月27日两次向山西省住建厅送达复议申请书。为了更能说明事实,我不顾80多岁高龄于2011年5月4日由次孙张航,委托人何立陪同亲自将复议申请书送达山西省住建厅,并作了记录。运城市市住建局凭借公权,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裁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不按法定程序办案,剥夺我的申诉权利,不顾我已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2011年9月8日9时15分开庭,13时左右休庭。2011年9月9日13时左右我即在远离盐湖区人民法院10公里处接到了运城市盐湖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冯海斌送达的(2011)运盐行执字第318号《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裁定通知书》和(2011)运盐行执字第318号《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从审理到送达不到24小时。201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紧急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我就本次拆迁的有关违法行为多次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提起诉讼。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偏袒公权,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唱对台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9日下达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运城市住建局2011年9月26日将组织人员强拆我家祖业,天理何在。
依据由国务院朱镕基总理签署的自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依据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总理签署的自2011年1月2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之规定。我要求产权调换,维护我的基本权益。
我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基本人格的尊严。
张开疆 2011.9.26
(Modified on 2011/10/05)
(博讯 boxun.com) 35114500434
[发表评论] [查阅评论]
(不必注册笔名,但不注册笔名和新注册笔名的发言需要审核,请耐心等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