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获刑6年,其兄称不服判决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10月15日 综合报道)
【冀中星被判刑6年】【法院:冀中星机场撒“报仇雪恨”传单,随后引爆“炸弹”】【冀中星的哥哥:不服判决】
 10月15日,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被带离法庭。 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冀中星哥哥正在跟冀中星辩护律师刘晓原表示对判决的不满
首都机场爆炸案宣判 冀中星获刑6年
中新网10月15日电 “首都机场7·20爆炸案”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根据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冀中星躺在移动病床上接受了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冀中星的父亲、哥哥、妹夫和其他亲属共5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冀中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是在违背社会普遍价值观的情况下实施的。冀中星故意制造爆炸物,且进行了犯罪准备。在机场冀中星喊“我有炸弹”,说明他明知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都有威胁,他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冀中星自辩称不是故意爆炸,去首都机场也是表达个人诉求。冀中星称,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冀中星还表示很后悔,有事情不应该以危险的方式,而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庭审中,刘晓原、李方平两位辩护律师为冀中星进行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冀中星引爆爆炸物,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也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因此,冀中星既不构成爆炸罪,也不构成过失爆炸罪。
链接
律师称冀中星被判6年量刑过重 冀兄称不服判决
 冀中星的哥哥走出法庭
人民网北京10月15日电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消息,今天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在庭外,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情绪很激动,他向记者表示:法院说已经轻判,但他认为这是重判,爆炸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是三到十年量刑,法院的判决属于从重的判决结果。律师还表示,认定事实不清,冀中星只是拿了鞭炮制品,他没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抢手中的鞭炮。
冀中星的哥哥从法庭走出,向记者表示不满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遂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的绿色帆布背包,坐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于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
为规避安检,被告人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后被告人冀中星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18时20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于18时23分许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时24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
关于辩方所提本案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此举系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
另外,被告人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链接
来源: 新华网 2013-07-20
残疾人在首都机场引爆爆炸装置 因有意见诉求
最新消息:【首都机场爆炸引爆炸药者左手臂截肢】首都机场引爆炸药者左手臂截肢,目前在积水潭医院治疗,警方也有人员受伤,已送顺义医院。 by南都
一男子在北京首都机场引爆自制爆炸装置受伤未造成周围人员伤亡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 20日18时24分,一名中国籍残疾人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到达大厅B出口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这起事件未造成周围人员伤亡。
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初步核实的结果是,这名男子名叫冀中星,1979年生,山东菏泽人,因有意见诉求,在现场发放传单被阻拦,随即他引爆了自制的爆炸装置。警方表示,炸药的成分待鉴定之后才能确定。
记者19时许赶到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看到有消防车、警车停在现场附近。从航站楼二楼出发大厅俯瞰,可以看到一楼到达大厅B出口区域拉起了警戒线,大量警察在外围执勤,警戒线内现场已看不出爆炸痕迹。
据现场目击者称,事发时爆炸声音特别大。还有目击者对警方处置迅速表示肯定。
截至19时40分许,事发现场警戒线已撤除,首都机场逐步恢复正常秩序。据记者了解,肇事者目前没有生命危险。
对于这起事件的一些细节,警方表示目前仍在进行调查。
[博讯综合报道] (博讯 boxun.com) 1022314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