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水:质疑湖北警方“杜导斌案”罪证
(博讯200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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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水
2月17日新华网发布杜导斌案的新闻通稿《我国进一步审理杜导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海内外各大网站几乎都作了转载。官方对正在审理的政治案进行公开报导,是近20多年来少见的。《纽约时报》、《亚洲周刊》等著名媒体,对2月1日开始的第二次海内外签名,要求人大审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呼吁书进行大量的报导,将1000多名海内外华人学者、作家、律师、异议人士对刑法105条第二款的质疑广泛传播。同时,湖北孝感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当地警方重新调查”。其次,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将在3月3日、5日相继召开。湖北警方的新闻通稿在这样三重背景下出台,现出湖北警方在公众和媒体的良性压力下,警务有限度透明的一面,同时,不排除官方对声援杜导斌两次网络签名活动的间接回应。新闻通稿透露出湖北警方模糊矛盾的办案思路,埋下枉法的痕迹:
其一、警方发言人称“据当地公安机关侦查,杜导斌还与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联,接受其资助”──据杜导斌妻子黄春蓉证实,杜导斌从来没有接受海外的资助,警方指证的所谓“资助”,实际上是杜创作所得的合法稿酬。警方有意掩盖的这些境外机构、组织,实际上是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的媒体,或者是联合国下设的合法组织。杜导斌是独立中文作家笔会会员,独立中文作家笔会是国际笔会成员之一,国际笔会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法注册的非政治非赢利组织。警方难道是在指称杜导斌与国外媒体和联合国下属机构勾结?
其二,再按照警方逻辑,中国的科学家、专家、学者等公民在国外媒体发表文章,难道还要考虑这些媒体的政治倾向如何?如果发表文章,都是与他们“勾结”,接受其资助?警方完全可以将这些黑名单公开,让人们判断这是些什么组织。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向海外投稿,那么,按照基本法律常识,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作为公民就可为。湖北警方何来“勾结”、“资助”之说?
其三、警方发言人指称“杜自2001年以来,先后撰写28篇文章在互联网上张贴,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警方没有公开这28篇文章之前,“造谣煽动”暂且存疑。言论自由是宪法35条保障的公民权利,在个人言论不涉及泄露国家机密和诽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并不构成犯罪。在警方的公开发言中,并未提及杜的文章超越了哪些法律规范,那么,煽动颠覆从何说起?靠文章、靠一个人就能推翻现行制度?
其四、警方发言人称“在案件办理中,杜导斌对其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杜导斌案代理律师莫少平说,杜只承认28篇文章是自己所写,但不承认自己的文章触犯了法律。如以上其一的判断,言论自由的实质是发表(出版)自由,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的权利。出版权利是对法人机构而言,作为公民个人,对应为发表的权利。这里且不探讨政府垄断出版机构的深层原因。那么,警方何来的杜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五、警方发言人指称“并根据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的要求,在境内网站为其张贴和炒作煽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文章。”──首先张贴海外文章属于思想观点交流的范畴,并不违法;其次,按照互联网管理条例,国内网站都有审帖制度或者敏感字句屏蔽的技术手段,这些指称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文章”何来张贴在国内网站?
需要阐明的是,公民有权力对政府提出批评,批评权是知识分子的天赋权利,它本身没有善意与恶意之别。批评者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出于良知和正义批判政府和社会,那不是批评者的错,而是这个制度和社会存在太多的弊端和丑陋。如果警方拿出确凿证据,证明杜导斌有造谣嫌疑,那也不构成“煽动”。警方的逻辑是将“造谣”等同于“煽动”,造谣不是煽动的充份必要条件。再者,制度的弊端触目皆是,何必费心费力冒坐牢的风险造谣呢?就算杜导斌有造谣嫌疑,没有造成社会恐慌的任何事实,哪来的“颠覆”?一个“书呆子”,一枝笔,真能煽动颠覆国家,这样的宝贝人才,政府怎么早不利用他颠覆人吃人的资本主义制度?杜导斌可是政府公职人员啊。
杜导斌案再次验证中国5000年来不断被重复的民间判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文字狱是悬在中国人头顶的一把利剑。
2004年2月19日
(大纪元)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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