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利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
(博讯2005年3月0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博讯 boxun.com)
委员长
吴邦国先生: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即将召开,预祝大会成功推进中国的民主和法治。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监狱服刑人员通信的规定及其具体实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关于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抵触,我——一名在狱中服刑的中国公民——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第四十条做出明确宪法解释,并对监狱法第四十七条的文字内容和现时实践是否违宪做出宪法裁决。
监狱服刑人员是社会生活中的边缘群体,而一个社会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水平恰恰在对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上得到最真实,最深刻的体现。
此致,
敬礼!
杨建利
2005年2月24日
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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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188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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