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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中国政府从来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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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20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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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强 来源:六四天网
1、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法轮功组织列为邪教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明确将法轮功组织列为邪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也没有将法轮功组织具体列为邪教组织,那么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何在呢?
(博讯 boxun.com)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文件下达以后,公安部下达《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这个文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分别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米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上述14个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组织。
3、根据公安部下达《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第二条“根据邪教组织活动区域的不同情况,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认定。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活动的邪教组织,经公安部核准后,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认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邪教组织,由公安部认定。”法轮功如果要认定为邪教组织,应该由公安部认定。但是,公安部至今没有做出认定。
4、根据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邪教组织:
﹙一﹚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建立非法组织;
﹙二﹚神化首要分子;
﹙三﹚制造、散布迷信邪说;
﹙四﹚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五﹚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
法轮功不符合邪教组织的特征。
第一,法轮功没有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它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集宗教、气功为一体的松散组织。虽然它自己不承认,但这几乎是全世界客观公正的媒体的共识。
第二,法轮功确实存在神化李洪志的问题,但是,世界上所有的宗教哪个不神化他的创始人的呢?没有神化教主,还是宗教么?
第三、根据唯物主义的无神论观点,所有的宗教都存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的问题,这是个价值观的问题,不是法律认定的标准。何谓迷信,何谓邪说,不能根据无神论的观点做出判断。
第四、关于“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确实是邪教区别于宗教的显著特点,但是法轮功组织没有这个特征,它不存在蛊惑、蒙骗他人的问题,因为没有人不是在被政府强制转化之前揭发法轮功蛊惑、蒙骗自己,法轮功发展了上千万会员,没有一个自愿出来揭发它蒙骗、蛊惑,这就很能说明问题。至于控制成员,对法轮功来说,更是莫须有,众所周知。要控制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必须把他封闭在一个特定的空间,使其与周围环境隔绝,让他无法接触其他信息,从而对他的精神和身体进行强制。很多邪教组织都通过这种手段进行控制成员。但法轮功不存在这个问题,它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它的成员遍布世界各地,它有天大的能力,又如何控制?
第五、关于“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与法轮功更不沾边,它的教义和组织和组织活动都没有这个内容。
由此可见,法轮功不符合公安部认定邪教组织的特征。所以,它不是邪教组织。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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