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宪政断想(之一)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7月08日 来稿)
来源:谢晖网易博客 作者:谢晖
流浪者案:自从人民大学杨晓青教授发文反对宪政以来,我的微博“思想漫步”系列陆续在新浪微博首发26条微博,现整理其中25条出来,作为“之一”集中发表,以示我对相关争论的态度。以后我的微博倘继续坚持参与这一话题,再整理为之二、之三……
1、宪政与仁政。宪政所否定的,只是强权和暴政,因为它要求限权和仁政;宪政所肯定的,只是人权和自由,因为它蔑视神权和奴役;宪政所强化的,只是民主和平等,因为它反对D主和特权;宪政所弱化的,只是偏爱和人治,因为它坚持博爱和法治……谁否定宪政,等于他肯定强权、暴政、神权、奴役、D主、特权、偏爱、人治。
2、宪政与底线共识。宪政——权力有限、民主共和、契约政府、分权自治、独立司法,本来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而只是法治政治的底线共识。不能与这一底线共识同谋共守,而把其开除于现体制之外,只能支持权力的恣睢任性,因之也只能是民主的敌人。左、右之争尽管可以面红耳赤,但逃离宪政底线,既非左,亦非右,而是“蠹”。
3、宪政与变革。要么宪政,要么革命。在宪政之底线共识基础上,持续推进中国社会—政治变革,是中国政治—社会向现代文明迈向的温柔改良之路。可对宪政的推三委四,让业已分化的社会矛盾愈演愈烈。近30年这种激化有89和08两拨:前者被弹压,后者持续高涨,并获广泛响应。此情此景下,宪政不行,必致革命。
4、宪政与统一。两岸分治以来,如何统一国家,以续华夏辉煌,或是两岸多数人的关怀。可岸东三民主义和岸西共产主义左拉右扯数十年,终无所成就。而彼岸日渐入轨的宪政实践,让此岸民众看到了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的新型统治方式在大中华布施的可能。因之,欲诚心统一中国,宪政共识不可或缺。
5、宪政与宪法。有宪法,无宪政。最早知此说法,是上世纪80年代末龚祥瑞先生的一个发言,不意此发言给其带来厄运!30年过去,此景依然。热衷宪政者,首要追求是把现行宪法落实到执政活动,不要让它成为遮掩婊行的牌坊。自然,反对宪政者逻辑上只能是宁可婊行,也不能宪政。故有宪而不司宪,宪政法治荡然。
6、宪政之殇。从人民民主宪政到人民民主专政的蜕变,乃现代中国政治之殇,自然也是宪政之殇。把宪政的文明治理方式颠覆为赤裸裸的暴力专政,使此邦越来越远离现代世界文明轨道。即便如今掠夺式GDP的发展吸引了全球的关注,但在价值观和政治文明上依然频遭世人歧视。所以然者何?宪政之殇也!
7、资本、主义与宪政。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对立起来,实在是秦琼战关公。世上只有社会(福利)资本和自由资本的区分,而没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对立。因之,资本主义可分为社会(福利)资本主义和自由资本主义。这两种资本主义的共同敌手是专制主义。因之,宪政与上述两种主义都非对立物。
8、宪政与德性。世人都很关心当代中国德性的沦丧,却并未关注德性沦丧和宪政缺失之间的必然关联。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道德,而政治道德也是一个国家最高的道德。反对宪政,意味着对政治缺德的公开肯定,而政治缺的,意味着任何民众都身出道德荒漠。因为毕竟上行下效,自古而然。即便在民治社会,当局对宪政的信守自然是对民众的道德风化。
9、宪政与可诉。宪政在诉讼视角的前提是解决所有主体违法违宪的可诉性问题。放任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违法后不可诉——哪怕它是一个人、一个组织,就只能是对宪政和法治的解构。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处理,仍不能妥帖地解决此问题,这问题必须宪政诉讼。对此,任何号称自信的组织不应惧怕。因为果真能经受违宪行为的司法审查,那说明真正的自信。
10、宪政、法治与中民。宪政与法治的人性预设为中民:人既是天使,也是魔鬼,既是理性动物,也是欲望存在。因之,宪政、法治的基本目的是因应所有人的正常欲望而定权利,也因应所有人的一般理性而设义务。故根据所谓好人、坏人来评断学术主张或其他,本身逃离宪政、法治的人性预设远矣!不识中民,莫谈宪政。
11、宪政与主义。宪政本身是现代政治的普世理念,宪政的基本原则理应放之四海而皆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宪政的实践方式和学术理路上就一定是一个模子。即便在西方,自由主义宪政、民主主义宪政和福利主义宪政在理论及实践方式上并不相同。因此,如何宽待各不同的宪政主义,理应是种宪政修养,也是政治修养。
12、宪政与合法性。宪政是以契约相标榜的现代国家政权证明其合法性的主要手段。当一个政府公开否定宪政时,不过是向世人公开宣布自身的非法性;而公开声称实施宪政就是对执政颠覆的那些人,则向世人昭示了在他们心目中对执政非法性的明确定位。一个政权不以宪政保障其合法性,就必以反宪政蹈入非法性。
13、宪政与伟大。宪政国家中人造的事项只有一项堪称伟大:即宪法。其他一切皆须屈居于宪法之下,唯宪法之马首是瞻。因之,宪法被赋予了至上的地位,成为庙堂乡野共守的教条和信仰。一国一旦有任何个人、组织在宪法面前声称伟大、至上,那只能是对宪政的大不敬,结果是宪政不存,伟大也不在。
14、宪政与民权。宪政之基本目的,乃是控制权力,使有权的人容易滥用权力的情形得以克制。宪政就是把白纸黑字的约定变成权力控制的事实。其中权力内部的制约众所周知,而民权对权力的制约更显其要。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展开的一切捍卫权利的行为,都是对权力恣肆的有力制约。伸张民权即训导公权。
15、宪政与原则。宪政确有其不能更易之原则,如主权在民、社会契约、权力分制、代议政府、司法独立等。但宪政不能容忍压根儿就反对限政、反而恣纵权力的“原则”。那样的“原则”,本质上在否定宪政。坚守此种“原则”而大呼大喊宪政,其心可嘉,其行可疑。以“四项”作为宪法的原则,本来已使宪政死于宪法胎中。
16、宪政与革命。好事之徒以宪政为颠覆现政为由头反对宪政,殊不知宪政是现代国家拒绝暴力革命、崇尚交涉商谈、谋求基本共识的一般和最佳体制模式。因为它开发了众人参与、也众人担责的制度模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此有了制度根据。故拒绝宪政,只能诱致暴力革命,结果也只能官民两败俱伤。
17、宪政与契约。社会契约论庶几可谓现代宪政之理论基石,它强调政府之必要,但反对政府之全能。克服这种张力的基本工具,是选民和政府间订立社会契约。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乃社会契约的现实文本;即便宪法内容并不符合宪政基本要求,也可视为低端契约。因之,守信政府笃行宪法,背信当局无视宪法。
18、宪政与自治。以社会契约为理念的宪政必须主体自治,使主体成为契约中自我意志的表达者。其基本表现是个体自治、行业自治和地方自治。在宪政契约下,个体自治领域当局“非请莫入”;行业自治范围当局“无据不扰”;地方自治空间央地共守授权。因之,自治既弘扬主体能动,也克制国家专权。
19、宪政与监督。作为官民共守的契约,宪法是监督权力滥用、使社会监督和权力内部监督经常化、程序化、非暴力化的根据。宪政的功能之一,就是落实宪法规定对权力滥用的监督,使权力运行在程序正义的框架内。抛开宪政和法治谈权力监督,权力的运行只能奉行既有逻辑: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20、宪政与爱国。国中公民莫不尚爱国者,其中领土完整、国家统一问题似最能牵动爱国心魂。但在目前情势下,抛弃宪政而言两岸和平统一,几无可能。故崇尚爱国的人们,应以宪政统一中国为职志。反之,主张放逐宪政、仇视宪政的人,即便他把爱国喊得山响,也终究使两岸只能对望,助国家走向危难。
21、宪政与权力谦卑。没有宪政控制的权力,每以傲慢示人、以骄横示天下。故在专制国家,要人们的谦卑不过是皮笑肉不笑,他不可能给人民掏心窝子地谦卑。反之,接受宪政控制的权力,常常以谦卑示人、以谦和示天下。故在宪政国家,要人们的谦卑来自内心真诚。宪政使权力谦卑,反宪让权力骄横。
22、宪政与现代。宪政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规范形式。倘一个国家崇尚专政而蔑视宪政,则意味着其在政治上仍留步于前现代,而与现代格格不入。即便它在经济上有现代社会的外观,也没有现代社会内涵的经济文明形式。因之说反宪政就是反现代文明并非匪夷所思,而是对宪政与现代关系的恰当描述。
23、宪政与威权。专制政府把我神授、我伟大、我光荣、我正确、我代表的自我表扬和许诺作为威权之基本根据,颇有点先天判断的味道。而民主政府反于是:它强调一切威权根据乃是法律的授予,逃离了法律授予的威权已然堕落为非法的特权。所以,谁以反宪政来树立威权,谁无疑是在宣告”我专制”。
24、宪政与形式。有人以宪政是形式,人权和自由等是内容为由,强调内容对形式的优先性。鄙以为这既是对形式的轻视,自然也是对宪政的贬低。其实,宪政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恰恰打通融会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既是物质权利和精神自由的承载形式,同时也是它们的规范表达。
25、宪政与防腐。对于日渐成风的公权腐败,当下中国左右无不痛恨,可一旦人在高位,饶你刚正不阿,也禁不住人情世故最终化作绕指柔。克服此弊,有人寄望群专群治,但我更深盼宪政攻腐。因前者易陷入无政府窠臼、人人自危;后者能确保政府运转,且同时保障公民参与对公权腐败的监督以减少甚至杜绝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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