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恶的集体权力是可怕的 /梁海怡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7月15日 来稿)
邪恶的集体权力是可怕的,所以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以至于一个人说了算,是非常可怕的。国家实行民选总统制,是解决『党政分开』最可行最有效的选择。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一而再而三地提出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实行『党政分开』。可是,叫了多少年,分了多少年,就是分不开。世界上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越来越多,在110个国家中,有76个国家的元首是总统,超过三分之二。总统权力有大有小,但都是三权分立自治的体制下的总统,没有一个是三权合一、一手遮天。显然,总统制的逐渐普及,并不仅仅是个名称问题,它反映的是宪政民主的体制被世人日渐看好。现行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国家主席职责,可以概括为仅仅是“公布权”或“发布权”,即:
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公布国务院官员任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驻外使节的任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等。
这也就是说,中国的国家主席自身对任何事务都没有任何决定权与否决权。这种国家元首形同虚设。国家最高领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状况,对国家和人民有什么好处呢?这种制度安排,让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其每届五年任期内,仅仅充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传声筒的角色,实在有伤大雅。如何对待“三权分立自治,而不是相互制衡”这样的政治常识,关系的可就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了。正因为三权分立的政治常识普及率越来越高,所以当今世界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出现了“两高”的现象:一是直选的比例高,在76个国家中有52个,占三分之二以上;二是总统掌握行政权的比例高,在76个国家中有66个,比例高达87%。这种“两高”现象对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探讨国家行政首脑究竟应当对谁负责的问题是很有启示的。
国家总统按产生方式可以分作三类:“1”为选民直选;“2”为议会选举;“3”为其他情况。
也可以按掌握职权的不同情况分作三类:“A”为总统掌握政府行政权,同时设有总理辅佐;“B”为总统掌握政府行政权,不设总理;“C”为总统是个虚职,不掌握政府行政权。
由选民直选产生的国家行政首脑(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而不必对议会负责。行政权与立法权分别由选民直接授权行使,各自直接对选民负责,分权与自治就比较充分。从人类社会宪政民主发展进程上我们可以说,国家行政首脑直接对选民负责的政体,比直接对议会负责、间接对选民负责的政体更为成熟,更为进步,更值得借鉴。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权力合法性来源是二元的,一是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二是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因此,国会不能要求总统对其负责,不能投不信任票要求总统辞职;同样地,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两者之间是完全意义上的分权自治——议会立法,总统行政;同时议会如果违背保障个体人权利的立法,总统对议会这种的立法有一定程度的否决权;如果总统下达违背保障个体人权利的命令,议会对总统有依法弹劾权。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身兼任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独揽行政大权,事权集中,责任在身,政府只对总统负责,议员不得兼任政府官员,政府官员也不得兼任议员。
总统制以行政、立法和司法等三项国家权力完全独立自治为前提条件。司法机关对于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对于总统的行政行为有独立的违宪审查权,这是防止政权走向极端走向独裁,实现权力均衡与政治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
由于总统和国会都是定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所以实行总统制对政党政治条件的要求没有议会制要求那么高。可以说,总统制更加适合从革命政权向民主政权转变过渡的国家。
总统制既不神秘,也不复杂,若要实行,并不太难。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总统制,并且其中绝大多数总统都是有责有权的实职,堪称“总统负责制”。 而作为拥有实际权责的共和国总统,与现在的国家主席则完全不同。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既拥有国家行政事务和相关人事任免的最高决策权,同时又兼任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是武装力量总司令。由总统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任命总理和各部部长,任命国家军事委员会成员。要授予总统这样的实际权责,首先必须解决的是总统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公民定期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只有这样产生的总统才能获得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的独立合法性。正因为总统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他的所作所为必须向选民负责,所以他就再也不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了。这样一来,政治改革的难题一下就打破了,有迎刃而解之效果:
一、党与政立刻分开,中国共产党一而再再而三向中国人民承诺的“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终于有了能够保证其兑现的政治体制。
二、国家权力合法性来源的二元化,能确保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有效制衡,减少了国家犯错误的机会,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总统只对选民而不对议会负责,议会无权干预总统行政,但是却有依法弹劾违法总统的权力,总统则无权解散议会;由于宪法司法化的必然趋势,司法机关享有独立的违宪审查权,对议会和总统都构成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三、军队国家化就此顺理成章,总统作为武装力量总司令的权威性有了宪法保障。执政党从此也不必再为国家武装力量的具体事宜劳神费力,而可以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大政方针上,研究战略问题。
四、既然总统都可以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还有哪一级公职官员不可以直接选举呢?地方各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由此而一举解决,从而在全国上下建立起完善的“党政分开”的国家权力体系。
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和主张,只要不违背保障个体人尊严与自由的权利,就可以通过共产党员当选为人民代表,在国家的立法机关来体现;也可以通过共产党员进入政府、成为政府官员来体现;还可以通过共产党员竞选总统来体现。民选总统制是现代国家治理方式的基本潮流,不仅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大多数都实行民选总统制,就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也是实行民选总统制。现实充分表明了民选总统制的优越性和价值所在。
从现实和理论的分析都可以证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势所必然,只不过:一是改得越早代价越小,改得越晚则代价越大;二是改的方向符合国情才能平稳过渡,才能开创一个新纪元。在中国实行总统制,虽然不会没有任何困难,但是如不尽快通过修改宪法确立实行总统制,党政总是分不开,困难会更大,并将越来越大。
为此,我建议对现行宪法第三章中的第二节进行全面修改,以联邦民主共和国总统取代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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