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昊:访民变歹徒 警方猫腻多 真相何处寻(六) 请看博讯热点:访民动态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8月01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六、如果这就叫《悼念诗》中的“驻勤”或“反击”(一)
现在我们来看看焦作警方在案发后诸多让人不可接受的诡异做法:
1、2014年7月17日当天晚上,焦作警方在不通知本人和家属的情况下,搜查了许有臣、张小玉离开许久的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住所。
“家里两台电脑不见了,屋子里一片狼藉,和我们同院住的叔叔告诉我,警察前一天晚上曾来搜查。”许有臣、张小玉的儿子许天龙如是说。
对此网民认为这是典型的权力滥用,典型的为迫害而找证据,甚至有网友调侃说这样才方便还往他人电脑中装上若干“A片”,下载赌博软件,甚至留下“颠骟”“扰乱”“滋事”的证据什么的,要知道,英国的海伍德们可以被“自杀”,全国的“赵作海”翻版多多,网友对警方产生如此印象,不足为奇。
2、2014年7月19日---20日,在没有任何涉案证据情况下,非法居留许有臣、张小玉的儿子许天龙。
根据当事律师披露:“2014年7月19日晚上,许天龙先生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关押在宾馆,一班警察十几人轮流值班。2014年7月20日晚上,许龙先生被要求在一份以寻衅滋事为由对许天龙先生行政拘留24小时的行政拘留通知书上签名。无奈签名之后,许天龙先生方才获释。但是,当时,甚而至今,许天龙先生都没有收到任何一份行政拘留决定书。”
网民实在不明白,警方在毫无证据证明许有臣、张小玉的儿子许天龙涉案的情况下,随意限制他的自由,到底出于什么目的? 难道说这就是今上诏曰“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真实写照吗?
3、2014年7月21日,焦作警方在未将尸检结论通知张小玉夫妇情况下,即将死者尸体予以火化。
律师指出该行为侵犯了张小玉夫妇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河南省公安厅曾对律师们给予答复,称尸检的病历与记录已经留存,火化并不影响以后的重新鉴定。但后来河南警方负责宣传的人士又告诉记者,就相关疑问,可参阅公安厅做出的公开答复。而事实上,河南省公安厅的公开答复中没有关于“死者尸体火化”的答复。
看来警方也有暂时实在不能用文字解来解答的难题。
4、在会见张小玉、许有臣过程中,两人分别对辩护人陈述遭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其伤情照片已经在网上流传。张小玉许有臣指控是警方刑讯逼供所造成,而警方自然一口否认。网民只有一句来回答“哥啊,你懂得!”
案件发生后被委托律师常玮平的人身自由和执业权利遭到非法侵害的遭遇,让网民有一种难以名状恐惧感。以下是常玮平律师所写的受害经过和网民的评论:
1、“2014年7月21日上午8:30分,本人作为张小玉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要求焦作市看守所安排会见。该所以需要办案机关同意为由,违法不予安排。”
此类违法的事件太多,网民对此也麻木了,无话可说。
2、“2014年7月21日上午11时许,本人赶到办案单位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递交委托手续并要求了解案件情况。一直等到约11时50分,袁姓警官等数人才接待了我。在核查完法定手续之外,又要求核实本人身份证以确定身份,我因未携带相约下午3点再来。”
法定手续不算数,领导说了才管用,“天下人都知道”。
3、“2014年7月21日下午3:30分许,我进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在再次准备递交委托手续之前,中站区警方向我下达《询问通知书》,声称“我局正在办理‘2014.7.17’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故意杀人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刑诉法122条之规定,进行询问”,要求我提供对张小玉的证人证言。”
网民一点也不会怀疑,权力机关利用职权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随便找一个理由还是可以信手拈来的,毕竟几十年每月领着不菲的工资,练就了一身对付当事人的本领。
4、“我以本人作为辩护人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相冲突,为确定优先级别,需要聘请律师咨询并要求重新安排时间地点进行询问。后本人在征询本人律师朋友意见之后,明确告知本人不能以辩护人身份提供对当事人的任何证言,并拒绝以证人身份制作询问笔录。”
要知道,在中共统治之下,维权的成本是昂贵的,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律师也不会例外。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189070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