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教案受难者王春艳起诉公安局/徐永海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9月16日 来稿)
(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徐永海
2014年9月16日
在“2014北京(通州梨园)圣爱团契教案”中,我们有13名基督徒及慕道友被抓进北京第一看守所,以“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1月左右。王春艳在坐牢期间,由她监护的、患精神分裂症的弟弟走失、死亡,尸体被发现在高铁的轨道旁。
我们家庭教会没有罪,我们在一些学习《圣经》没有罪,通过学习《圣经》来使我们具有耶稣那样的大爱的心——连仇敌都爱的心(只恨撒旦)没有罪。为此近日王春艳姊妹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
9月11日王春艳姊妹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去提起国家赔偿,被拒绝受理,也被拒绝出具不受理通知。为此9月15日王春艳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讼诉,也不予受理。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为此请主内肢体为王春艳姊妹祈祷,求主保守她,使她能够在各种环境中、处境中都能坚持真理,来为我们的基督信仰竭力争辩。请主内肢体来为那些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祈祷,求主使他们能够依法工作,能够秉公办案。
徐永海,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室,邮政编码:100088;电话:86-10-82082198;手机:18600229405;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SKYPE:xuyonghai1960;
附1、王春艳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前

王春艳
附、王春艳的起诉书(照片),要求国家赔偿

王春艳的起诉书(照片)
附3、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王春艳,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六一路5号4-2-2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电话:85225050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
案由:国家赔偿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共计1,403,400.7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26日原告被被告以涉嫌非法集会案为由刑事拘留,2月24日以情节轻微的名义释放,共被羁押30天。
原告一精神残疾的弟弟叫王亚新,王亚新在北京的唯一实际监护人就是他的姐姐原告王春艳。由于原告被羁押,王亚新在北京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出走,于2014年2月1日在大连非正常死亡。
被告无理非法羁押原告,并间接造成原告弟弟死亡,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原告。然而原告却于2014年9月11日拒绝受理原告申请国家赔偿,也拒绝出具不受理通知。
原告共被羁押30天应赔偿6020.7元(200.69元/日职工平均工资乘以30天)。王亚新死亡赔偿金1,047,580元(52379元/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0年),王亚新的女儿王楠(2006年2月1日出生)生活费63600元(530元/大连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20个月),王亚新的妻子申传红(无工作能力)(1978年12月20日出生)生活费254400元(530元乘以12个月乘以40年),王亚新的父亲王勤的生活费(530元乘以12个月乘以5年)31800元。以上共计:1,403,400.7元。为此,原告特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共计1,403,400.7元。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春艳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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