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沈莲满给上海市高院院长的公开信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2月1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我是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354弄3号居民沈莲满,与母亲戴芝贞(房屋承租人)同住。2002年就我所居住地旧区改造,这本是居民改善住房的契机,谁知受上海市物源房屋拆迁公司为谋取不当利润,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旧区改造时安置补偿政策和规定,采用欺诈、暗箱操作的手段,恶意利用非当事人的无知,在没有承租人的授权和委托书的前提下,伪造虚假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侵害了应被安置人的安置权利和补偿权。在本人找政府解决无果的前提下,与成千上万的上海维权者一样踏上了上访之路。八年多下来,上海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我遭受了迫害蹲黑监狱、拘留、劳教。2012年7月1号,我去参加一个访民因维权遭受迫害致死的祭奠仪式,在没有做任何违法事情的前提下,孰不知,2012年10月11日,我却在家被老西门派出所的警察诱骗入狱劳教一年,直到劳教废除,于2013年8月16日才被释放。
下图:沈莲满出狱照


在劳教期间为了维护自己的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的枉法判决,权大于法,所以得不到公正的裁决。出狱后,在习近平领导的党中央,对腐败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司法独立了。我满怀信心,在2014年1月20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诉状,姓蒋的人接受了我应交的材料并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待诉讼状材料收据NO:0303011(供查询),不料过了两天,在2014年1月22日不知是谁打电话给我,电话号是:021-33565626,讲:“领导说了,劳教废除了该案子不受理了。”,然后我说:“你应该出具书面通知。”他说:“没有的,你也不必来了。”我认为这电话有假,作为堂堂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可能用这种方式草率的处理该案,而是应该用规范的法律法规,受理或不受理都应出具书面通知或裁决书,应是有人冒充高院,同时希望高院能追查此事,以防给高院抹黑。最高法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因我被违法劳教事件至今未有任何部门作出过平反决定,公安部门更未做出过撤销决定,故上海市高院更须对一、二审法院的维持判决重新审查。最近中央政府虽作出废除劳教决定,但我被劳教事宜是在废除之前,中央政府和最高法院并未下达过之前被劳教决定也全部撤销的通知,故上海市高院同时不受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重申,安规定日内高院应该出具受理通知,若不受理,应出具书面裁定书。
礼!
上海市黄浦区.老西门街道.冤民:沈莲满
于2014年2月17日
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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